据俄《军事思想》杂志刊文称,上世纪初,西方研究者逐步发现了国家利用法律工具使武力合法化的趋势。为描述这一现象,在美国出现了“法律战”这一概念,用来解释通过法律工具为进行作战行动或发动战争寻求法律掩护。
美军著名专家大卫·肯尼迪认为:“现代法律已成为为使用武力进行政治和伦理道德辩护的常见工具”。他认为,这种对法律的消费主义态度是由于两极世界转变为以美国为首的单极世界的结果。在21世纪初,华盛顿破坏平等的国际关系转而使用武力解决外交问题,对此法律的主要任务已经转变为确保华盛顿的武力行动在国际舞台上具有合法性。
应该指出的是,美国对法律战的解释不仅是使武装斗争的行为合法化,而且是使其他“非致命”形式的国家间斗争(政治、外交、经济等)合法化。不论如何,在网络空间的国家间冲突中使用司法手段,正导致法律沦为解决使用武力合法性的工具。如果说早先法律被用来限制武力使用,而现在它则可以用来使战争合法化并用于免除军事政治领导人对于人员伤亡的责任。为了实施网络威慑战略,美国正在多个方面开展以法律为工具的战争。
首先,是认可现有国际法原则和标准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性。这项工作旨在使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武器的武装力量合法化,并为其创造法律条件。即,认为自卫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适用于在网络空间中使用军事力量应对“恶意网络攻击”,并就此授权进行“网络战”。这样的认定使得战争与和平的界限不仅在虚拟世界中,而且在现实世界中都变得模糊起来,使得现代国际法不仅成为武装冲突的监管者,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成为武装冲突的动因。例如,使用军事力量应对网络攻击看似合法(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却可能导致严重的使用传统武器的武装冲突。同样,在网络空间中“合法”地使用“必需”和“适度”等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自然也会导致“可接受”或“附带”的平民伤亡。
到目前为止,使用自卫权应对来自外国网络攻击的呼声都没能一直持续下去。唯一类似的合法使用武装力量的例子是在2019年5月5日,当时以色列军队使用导弹打击了加沙地带的一座建筑,据特拉维夫称,建筑中“藏有哈马斯黑客”。以色列称该组织企图对以色列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攻击。但在公开途径中,国际社会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发动这次“网络攻击”的证据,也没有人解释当“黑客”在网络上匿名和秘密活动的情况下,以色列人是如何确定他们的来源的。
虽然在外界看来这件事微不足道,但其仍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是创造了使用军事力量应对网络攻击的法律先例。如果这样的行动在日后被复制,则很有可能发展成为法律惯常。第二,类似的战斗经验无疑为全世界所有军队都提供了借鉴。例如,2019年2月,北约的国防部长们批准了一份指南,其中说明了应对“重大”网络攻击时可以采用的方法,首先就是通过使用传统武器。而以色列的经验再适合不过了,它不但可以证明这些措施的合法性,并在随后被加入《华盛顿条约》第5条(关于集体防御)的标准-法律决议中。
在网络空间中以法律为工具发动战争的另一个主要方向是将所谓的国家在和平时期网络空间负责任行为规范用于政治目的。这一方向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各国政府专家组2015年报告中的相应部分,其中包括西方国家、俄罗斯和中国一致通过的11项规范。目前,在俄罗斯(开放成员工作组)和美国(政府专家工作组)倡议下组成两个联合国工作组,正在确认这些现有规范并制定新规范。尽管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通过这些规范,但俄罗斯和美国对规范的实施存在显著差异。俄方认为,这些规范应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预防信息领域的事故和冲突,并在总体上能够维护战略稳定和国际和平。而华盛顿决定,该法律文献的主要目的应当是使运用非军事手段打压“破坏”上述规范的地缘政治对手合法化,而这种手段的武器库十分广泛,包括政治声明、外交行动、经济制裁、对肇事者进行刑事抓捕等。
尽管“负责任行为规范”被认为具有自愿性和非强制性,但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例子已屡见不鲜。从2014年至今,美国对中国、伊朗、俄罗斯和朝鲜的法人实体和个人发起了10多次“恶意网络活动”起诉。直到目前,起诉活动都仅仅是根据美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条款而实施的。
尽管“负责任行为规范”具有国际地位,但目前类似于美国法律审批权超范围应用还不能被视为合法行为。但随着国际社会成员对这一做法的默许,未来“网络空间负责任行为规范”可能被视为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以法律为工具进行战争的一个独立的重要领域,就是在网络空间中运用各种手段增强人们的信任,对此,美国不断在所有主要会议中积极推动有关网络空间安全的议题以实施网络威慑战略。为此,首先是欧安组织在信息-通信技术安全领域开始使用强化信任措施清单。然而并不能说华盛顿在该清单的实际应用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过去的多年来,没有一项措施得到充分执行,这一事实清楚地反映了该组织成员国之间现有的信任水平。实际上,这些措施的实施是基于欧安组织各成员国在授权的联络中心自愿交换有关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脆弱性的敏感信息。同时,由于无法确保该信息不会被某一方仅仅为了加强自身安全而牺牲网络中其他参与者的安全,因此人们有理由担心,并且频繁出现的一些国家的情报部门未经授权从其他国家收集敏感数据的丑闻也正在助长这种担心。
在16项加强信任的措施中,制定欧安组织在该领域统一的术语已成为通过法律工具发动战争的“战线”之一。目前,欧安组织成员国在保障本国信息通信技术的实践中使用不同的术语,例如,美国使用术语“网络”(кибер,ceber),而俄罗斯使用术语“信息”(информационная,informational)。而以俄罗斯侵犯言论自由为借口,华盛顿坚决不愿意在谈判中使用“信息”这一术语,而是将欧安组织的所有工作简化为保护技术手段,仿佛社会完全不会受到当今社交网络、大众媒体和其他大众信息手段的影响。显然,华盛顿的利益范围内并不包含信息-心理影响防护,信息-心理手段恰恰正在被美国积极用来实现其外交政策目标。
最后,美国以法律为工具进行战争的主要方向是坚决反对在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签署旨在调节各方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美国专家认为,传统的军控在网络空间中毫无意义,因为“网络武器不仅为国家所有,也为非国家的个体所拥有”。此外,由于“网络武器的虚拟性质,通常仅由软件组成”而变得难以控制。与此同时,网络领域的高速创新导致“任何旨在控制特定网络工具的协议都必然会比墨水干涸更快地过时”。
华盛顿用来批评可能的网络空间武器控制协议制度的论点,通常都掺杂着意识形态的成分。美方不断声称,俄罗斯和中国提议签署这些协议的唯一目的是:“将对网络武器的控制变成专制政权用以压制言论和表达自由的工具”。
正是由于在本世纪初美国积极以法律为工具发动战争,使得2004-2005年在俄罗斯倡议下召开的第一届国际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的工作以失败告终。当时,俄方坚持必须签订国际信息安全多边公约,限制任意将信息通信技术作为武器使用。随后美方虚伪地拒绝了这一提议,并宣称对于国际信息安全和战略稳定不存在军事威胁。
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华盛顿再不能否认其拥有网络武器。在2009年至2011年,乔治·布什政府及其继任者巴拉克·奥巴马使用震网计算机病毒对伊朗核综合设施进行了“奥林匹克”攻击性网络行动。正是在这些年里,美国外交在上述所有与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领域开始了一场以法律为工具的大规模战争。为此还采用了相应的策略,涵盖了虚拟空间战争的所有要素。显然,在如此强大的阻挠下,俄方尝试在全球推动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是不可能成功的。
2011年,美国国务院网络空间安全协调员克里斯托弗·潘特直言,奥巴马政府认为没有必要缔结国际网络空间安全条约,这一提议是此前由俄罗斯在工作层面提出的。当时,他通过以下事实论证他的立场,即“网络武器”的概念没有国际公认的定义,因为这是军民两用的技术。此外,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缺乏对网络攻击来源的“真实验证”,因为难以确定究竟是谁在网络空间采取了某些行动。作为条约体系的替代方案,他提议就“网络空间规则、行为规范和建立信任措施达成共识”。
多年过去了,但华盛顿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没有改变。美国国务院认为,在西方能够追究其他国家的责任并遏制“破坏稳定和挑衅行为”之前,必须制定“网络空间负责任行为规范”,并建立应对“网络空间事件”的机制。美国作家K·E福特指出,塑造此类规范和机制是国务院外交议程的核心。在他看来,过去十年,“联合国就国家在网络空间负责任行为国际体系的三个关键问题形成了共识:
第一,承认现行国际法适用于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正如其适用于其他潜在冲突领域。
第二,遵守和平时期国家在网络空间负责任的行为规范;
第三,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信任,减少网络空间冲突以及降低冲突升级的风险。
总之,这些要素为负责任的国家针对不负责任的国家采取集体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并能够降低恶意网络活动对攻击者的吸引力,限制其传播范围并提高攻击的成本。换句话说,所有这些要素都是为威慑而服务的”。
另外,应该指出的是,华盛顿在对待如何签署监管国家在信息领域活动的条约和标准方面存在双重标准。美国认为,为了建立条约制度,必须解决一系列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以克服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虚拟性质。至于形成规范网络空间国家间关系的监管机制,华盛顿倾向于无视这些困难的存在。K·E福特称,美国打算通过简单的有罪归因方法来识别违反网络空间负责任行为规范的“破坏者”。换句话说,华盛顿现在正在解决识别恶意网络攻击来源的问题,但不是通过技术和(或者)法律手段,而是根据“谁从中受益,谁就有罪”这样的方法。而为了具有说服力,这种未经证实的指控就以“伙伴国”的名义联合提出。
据俄《军事思想》杂志刊文称,上世纪初,西方研究者逐步发现了国家利用法律工具使武力合法化的趋势。为描述这一现象,在美国出现了“法律战”这一概念,用来解释通过法律工具为进行作战行动或发动战争寻求法律掩护。
美军著名专家大卫·肯尼迪认为:“现代法律已成为为使用武力进行政治和伦理道德辩护的常见工具”。他认为,这种对法律的消费主义态度是由于两极世界转变为以美国为首的单极世界的结果。在21世纪初,华盛顿破坏平等的国际关系转而使用武力解决外交问题,对此法律的主要任务已经转变为确保华盛顿的武力行动在国际舞台上具有合法性。
应该指出的是,美国对法律战的解释不仅是使武装斗争的行为合法化,而且是使其他“非致命”形式的国家间斗争(政治、外交、经济等)合法化。不论如何,在网络空间的国家间冲突中使用司法手段,正导致法律沦为解决使用武力合法性的工具。如果说早先法律被用来限制武力使用,而现在它则可以用来使战争合法化并用于免除军事政治领导人对于人员伤亡的责任。为了实施网络威慑战略,美国正在多个方面开展以法律为工具的战争。
首先,是认可现有国际法原则和标准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性。这项工作旨在使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武器的武装力量合法化,并为其创造法律条件。即,认为自卫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适用于在网络空间中使用军事力量应对“恶意网络攻击”,并就此授权进行“网络战”。这样的认定使得战争与和平的界限不仅在虚拟世界中,而且在现实世界中都变得模糊起来,使得现代国际法不仅成为武装冲突的监管者,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成为武装冲突的动因。例如,使用军事力量应对网络攻击看似合法(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却可能导致严重的使用传统武器的武装冲突。同样,在网络空间中“合法”地使用“必需”和“适度”等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自然也会导致“可接受”或“附带”的平民伤亡。
到目前为止,使用自卫权应对来自外国网络攻击的呼声都没能一直持续下去。唯一类似的合法使用武装力量的例子是在2019年5月5日,当时以色列军队使用导弹打击了加沙地带的一座建筑,据特拉维夫称,建筑中“藏有哈马斯黑客”。以色列称该组织企图对以色列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攻击。但在公开途径中,国际社会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发动这次“网络攻击”的证据,也没有人解释当“黑客”在网络上匿名和秘密活动的情况下,以色列人是如何确定他们的来源的。
虽然在外界看来这件事微不足道,但其仍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是创造了使用军事力量应对网络攻击的法律先例。如果这样的行动在日后被复制,则很有可能发展成为法律惯常。第二,类似的战斗经验无疑为全世界所有军队都提供了借鉴。例如,2019年2月,北约的国防部长们批准了一份指南,其中说明了应对“重大”网络攻击时可以采用的方法,首先就是通过使用传统武器。而以色列的经验再适合不过了,它不但可以证明这些措施的合法性,并在随后被加入《华盛顿条约》第5条(关于集体防御)的标准-法律决议中。
在网络空间中以法律为工具发动战争的另一个主要方向是将所谓的国家在和平时期网络空间负责任行为规范用于政治目的。这一方向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各国政府专家组2015年报告中的相应部分,其中包括西方国家、俄罗斯和中国一致通过的11项规范。目前,在俄罗斯(开放成员工作组)和美国(政府专家工作组)倡议下组成两个联合国工作组,正在确认这些现有规范并制定新规范。尽管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通过这些规范,但俄罗斯和美国对规范的实施存在显著差异。俄方认为,这些规范应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预防信息领域的事故和冲突,并在总体上能够维护战略稳定和国际和平。而华盛顿决定,该法律文献的主要目的应当是使运用非军事手段打压“破坏”上述规范的地缘政治对手合法化,而这种手段的武器库十分广泛,包括政治声明、外交行动、经济制裁、对肇事者进行刑事抓捕等。
尽管“负责任行为规范”被认为具有自愿性和非强制性,但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例子已屡见不鲜。从2014年至今,美国对中国、伊朗、俄罗斯和朝鲜的法人实体和个人发起了10多次“恶意网络活动”起诉。直到目前,起诉活动都仅仅是根据美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条款而实施的。
尽管“负责任行为规范”具有国际地位,但目前类似于美国法律审批权超范围应用还不能被视为合法行为。但随着国际社会成员对这一做法的默许,未来“网络空间负责任行为规范”可能被视为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以法律为工具进行战争的一个独立的重要领域,就是在网络空间中运用各种手段增强人们的信任,对此,美国不断在所有主要会议中积极推动有关网络空间安全的议题以实施网络威慑战略。为此,首先是欧安组织在信息-通信技术安全领域开始使用强化信任措施清单。然而并不能说华盛顿在该清单的实际应用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过去的多年来,没有一项措施得到充分执行,这一事实清楚地反映了该组织成员国之间现有的信任水平。实际上,这些措施的实施是基于欧安组织各成员国在授权的联络中心自愿交换有关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脆弱性的敏感信息。同时,由于无法确保该信息不会被某一方仅仅为了加强自身安全而牺牲网络中其他参与者的安全,因此人们有理由担心,并且频繁出现的一些国家的情报部门未经授权从其他国家收集敏感数据的丑闻也正在助长这种担心。
在16项加强信任的措施中,制定欧安组织在该领域统一的术语已成为通过法律工具发动战争的“战线”之一。目前,欧安组织成员国在保障本国信息通信技术的实践中使用不同的术语,例如,美国使用术语“网络”(кибер,ceber),而俄罗斯使用术语“信息”(информационная,informational)。而以俄罗斯侵犯言论自由为借口,华盛顿坚决不愿意在谈判中使用“信息”这一术语,而是将欧安组织的所有工作简化为保护技术手段,仿佛社会完全不会受到当今社交网络、大众媒体和其他大众信息手段的影响。显然,华盛顿的利益范围内并不包含信息-心理影响防护,信息-心理手段恰恰正在被美国积极用来实现其外交政策目标。
最后,美国以法律为工具进行战争的主要方向是坚决反对在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签署旨在调节各方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美国专家认为,传统的军控在网络空间中毫无意义,因为“网络武器不仅为国家所有,也为非国家的个体所拥有”。此外,由于“网络武器的虚拟性质,通常仅由软件组成”而变得难以控制。与此同时,网络领域的高速创新导致“任何旨在控制特定网络工具的协议都必然会比墨水干涸更快地过时”。
华盛顿用来批评可能的网络空间武器控制协议制度的论点,通常都掺杂着意识形态的成分。美方不断声称,俄罗斯和中国提议签署这些协议的唯一目的是:“将对网络武器的控制变成专制政权用以压制言论和表达自由的工具”。
正是由于在本世纪初美国积极以法律为工具发动战争,使得2004-2005年在俄罗斯倡议下召开的第一届国际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的工作以失败告终。当时,俄方坚持必须签订国际信息安全多边公约,限制任意将信息通信技术作为武器使用。随后美方虚伪地拒绝了这一提议,并宣称对于国际信息安全和战略稳定不存在军事威胁。
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华盛顿再不能否认其拥有网络武器。在2009年至2011年,乔治·布什政府及其继任者巴拉克·奥巴马使用震网计算机病毒对伊朗核综合设施进行了“奥林匹克”攻击性网络行动。正是在这些年里,美国外交在上述所有与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领域开始了一场以法律为工具的大规模战争。为此还采用了相应的策略,涵盖了虚拟空间战争的所有要素。显然,在如此强大的阻挠下,俄方尝试在全球推动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是不可能成功的。
2011年,美国国务院网络空间安全协调员克里斯托弗·潘特直言,奥巴马政府认为没有必要缔结国际网络空间安全条约,这一提议是此前由俄罗斯在工作层面提出的。当时,他通过以下事实论证他的立场,即“网络武器”的概念没有国际公认的定义,因为这是军民两用的技术。此外,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缺乏对网络攻击来源的“真实验证”,因为难以确定究竟是谁在网络空间采取了某些行动。作为条约体系的替代方案,他提议就“网络空间规则、行为规范和建立信任措施达成共识”。
多年过去了,但华盛顿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没有改变。美国国务院认为,在西方能够追究其他国家的责任并遏制“破坏稳定和挑衅行为”之前,必须制定“网络空间负责任行为规范”,并建立应对“网络空间事件”的机制。美国作家K·E福特指出,塑造此类规范和机制是国务院外交议程的核心。在他看来,过去十年,“联合国就国家在网络空间负责任行为国际体系的三个关键问题形成了共识:
第一,承认现行国际法适用于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正如其适用于其他潜在冲突领域。
第二,遵守和平时期国家在网络空间负责任的行为规范;
第三,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信任,减少网络空间冲突以及降低冲突升级的风险。
总之,这些要素为负责任的国家针对不负责任的国家采取集体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并能够降低恶意网络活动对攻击者的吸引力,限制其传播范围并提高攻击的成本。换句话说,所有这些要素都是为威慑而服务的”。
另外,应该指出的是,华盛顿在对待如何签署监管国家在信息领域活动的条约和标准方面存在双重标准。美国认为,为了建立条约制度,必须解决一系列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以克服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虚拟性质。至于形成规范网络空间国家间关系的监管机制,华盛顿倾向于无视这些困难的存在。K·E福特称,美国打算通过简单的有罪归因方法来识别违反网络空间负责任行为规范的“破坏者”。换句话说,华盛顿现在正在解决识别恶意网络攻击来源的问题,但不是通过技术和(或者)法律手段,而是根据“谁从中受益,谁就有罪”这样的方法。而为了具有说服力,这种未经证实的指控就以“伙伴国”的名义联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