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引导和监督
更新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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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充分回应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切,尤其在网络保护领域夯实了监护人作为核心责任人的地位,赋予监护人多种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最核心的角色。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中最关键也是影响最深远的因素。从情感上来说,未成年人最值得信赖和依靠的是监护人,监护人对其兴趣爱好的引导、身心健康的照顾都是其他角色无法替代的。从法律责任来说,《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情感上还是法律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未成年人获得上网渠道和工具最直接的来源是监护人,未成年人上网的场所主要也由监护人提供,因此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是最为关键的角色,是帮助引导未成年人科学、合理地使用网络的最核心力量。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过程中最重要的守门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需要国家、社会、服务提供商、学校等共同来营造。但是这些主体都只能提供辅助性的措施和客观的条件。从主观上,未成年人更需要监护人的督促。例如国家网信办指导网络视频和直播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不仅需要平台切实履行相关责任,还需监护人督促未成年人在上网时采用相应的模式。又如,虽然监管部门要求各大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实行实名认证,但未成年人仍然可以借用监护人的账号进行登录,对于这类情况,更应该从监护人环节来进行管理,避免出现漏洞。
《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监护人多种网络保护手段,夯实监护人监护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具体来看,监护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监护责任。
一是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网络素养。监护人首先自身要提升网络素养,才能有效指导和监护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第7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立法关于网络素养的规定也与国际经验接轨,根据2020年5月OECD发布的关于儿童在线保护的报告,目前许多发达国家也在积极开展“数字扫盲”计划,帮助监护人和学生提升网络素养。
二是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包含安全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等方面。教育和管理不仅包含要主动开展相关的行为教育,还包括不得被动放任未成年人形成的不良习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监护人要“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三是主动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和选择适用未成年人的信息服务模式。网络内容纷繁复杂,尤其在普适性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中,可能会出现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鉴于此,有必要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以及在未成年人使用的移动应用程序中选择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虽然相关企业可以提供相应技术手段,但是最重要的一环还在于监护人的监督和执行。
四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当使用甚至泄露会带来安全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赋予监护人知情同意权,还有权要求服务提供商更正、删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由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监护人拥有一个全周期的管理权限。
五是管理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时间。目前不少网络平台都上线了“青少年模式”,实施必要的“防沉迷举措”。《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更是明确了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等功能。但对于这些措施,监护人引导和监督作用尤为重要。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监护人要“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六是对网络欺凌行为要求服务提供商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欺凌对未成年人身心伤害巨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授权监护人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未成年人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的关爱。其中家庭的责任是核心,《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确立监护人首要责任的同时,也规定其他主体要为其提供配合手段。
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提升网络素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最核心的角色。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中最关键也是影响最深远的因素。从情感上来说,未成年人最值得信赖和依靠的是监护人,监护人对其兴趣爱好的引导、身心健康的照顾都是其他角色无法替代的。从法律责任来说,《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情感上还是法律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未成年人获得上网渠道和工具最直接的来源是监护人,未成年人上网的场所主要也由监护人提供,因此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是最为关键的角色,是帮助引导未成年人科学、合理地使用网络的最核心力量。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过程中最重要的守门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需要国家、社会、服务提供商、学校等共同来营造。但是这些主体都只能提供辅助性的措施和客观的条件。从主观上,未成年人更需要监护人的督促。例如国家网信办指导网络视频和直播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不仅需要平台切实履行相关责任,还需监护人督促未成年人在上网时采用相应的模式。又如,虽然监管部门要求各大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实行实名认证,但未成年人仍然可以借用监护人的账号进行登录,对于这类情况,更应该从监护人环节来进行管理,避免出现漏洞。
《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监护人多种网络保护手段,夯实监护人监护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具体来看,监护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监护责任。
一是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网络素养。监护人首先自身要提升网络素养,才能有效指导和监护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第7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立法关于网络素养的规定也与国际经验接轨,根据2020年5月OECD发布的关于儿童在线保护的报告,目前许多发达国家也在积极开展“数字扫盲”计划,帮助监护人和学生提升网络素养。
二是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包含安全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等方面。教育和管理不仅包含要主动开展相关的行为教育,还包括不得被动放任未成年人形成的不良习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监护人要“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三是主动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和选择适用未成年人的信息服务模式。网络内容纷繁复杂,尤其在普适性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中,可能会出现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鉴于此,有必要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以及在未成年人使用的移动应用程序中选择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虽然相关企业可以提供相应技术手段,但是最重要的一环还在于监护人的监督和执行。
四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当使用甚至泄露会带来安全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赋予监护人知情同意权,还有权要求服务提供商更正、删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由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监护人拥有一个全周期的管理权限。
五是管理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时间。目前不少网络平台都上线了“青少年模式”,实施必要的“防沉迷举措”。《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更是明确了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等功能。但对于这些措施,监护人引导和监督作用尤为重要。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监护人要“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六是对网络欺凌行为要求服务提供商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欺凌对未成年人身心伤害巨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授权监护人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未成年人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的关爱。其中家庭的责任是核心,《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确立监护人首要责任的同时,也规定其他主体要为其提供配合手段。
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提升网络素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充分回应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切,尤其在网络保护领域夯实了监护人作为核心责任人的地位,赋予监护人多种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最核心的角色。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中最关键也是影响最深远的因素。从情感上来说,未成年人最值得信赖和依靠的是监护人,监护人对其兴趣爱好的引导、身心健康的照顾都是其他角色无法替代的。从法律责任来说,《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情感上还是法律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未成年人获得上网渠道和工具最直接的来源是监护人,未成年人上网的场所主要也由监护人提供,因此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是最为关键的角色,是帮助引导未成年人科学、合理地使用网络的最核心力量。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过程中最重要的守门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需要国家、社会、服务提供商、学校等共同来营造。但是这些主体都只能提供辅助性的措施和客观的条件。从主观上,未成年人更需要监护人的督促。例如国家网信办指导网络视频和直播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不仅需要平台切实履行相关责任,还需监护人督促未成年人在上网时采用相应的模式。又如,虽然监管部门要求各大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实行实名认证,但未成年人仍然可以借用监护人的账号进行登录,对于这类情况,更应该从监护人环节来进行管理,避免出现漏洞。
《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监护人多种网络保护手段,夯实监护人监护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具体来看,监护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监护责任。
一是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网络素养。监护人首先自身要提升网络素养,才能有效指导和监护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第7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立法关于网络素养的规定也与国际经验接轨,根据2020年5月OECD发布的关于儿童在线保护的报告,目前许多发达国家也在积极开展“数字扫盲”计划,帮助监护人和学生提升网络素养。
二是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包含安全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等方面。教育和管理不仅包含要主动开展相关的行为教育,还包括不得被动放任未成年人形成的不良习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监护人要“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三是主动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和选择适用未成年人的信息服务模式。网络内容纷繁复杂,尤其在普适性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中,可能会出现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鉴于此,有必要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以及在未成年人使用的移动应用程序中选择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虽然相关企业可以提供相应技术手段,但是最重要的一环还在于监护人的监督和执行。
四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当使用甚至泄露会带来安全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赋予监护人知情同意权,还有权要求服务提供商更正、删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由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监护人拥有一个全周期的管理权限。
五是管理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时间。目前不少网络平台都上线了“青少年模式”,实施必要的“防沉迷举措”。《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更是明确了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等功能。但对于这些措施,监护人引导和监督作用尤为重要。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监护人要“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六是对网络欺凌行为要求服务提供商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欺凌对未成年人身心伤害巨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授权监护人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未成年人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的关爱。其中家庭的责任是核心,《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确立监护人首要责任的同时,也规定其他主体要为其提供配合手段。
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提升网络素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最核心的角色。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中最关键也是影响最深远的因素。从情感上来说,未成年人最值得信赖和依靠的是监护人,监护人对其兴趣爱好的引导、身心健康的照顾都是其他角色无法替代的。从法律责任来说,《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情感上还是法律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未成年人获得上网渠道和工具最直接的来源是监护人,未成年人上网的场所主要也由监护人提供,因此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是最为关键的角色,是帮助引导未成年人科学、合理地使用网络的最核心力量。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过程中最重要的守门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需要国家、社会、服务提供商、学校等共同来营造。但是这些主体都只能提供辅助性的措施和客观的条件。从主观上,未成年人更需要监护人的督促。例如国家网信办指导网络视频和直播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不仅需要平台切实履行相关责任,还需监护人督促未成年人在上网时采用相应的模式。又如,虽然监管部门要求各大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实行实名认证,但未成年人仍然可以借用监护人的账号进行登录,对于这类情况,更应该从监护人环节来进行管理,避免出现漏洞。
《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监护人多种网络保护手段,夯实监护人监护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具体来看,监护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监护责任。
一是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网络素养。监护人首先自身要提升网络素养,才能有效指导和监护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第7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立法关于网络素养的规定也与国际经验接轨,根据2020年5月OECD发布的关于儿童在线保护的报告,目前许多发达国家也在积极开展“数字扫盲”计划,帮助监护人和学生提升网络素养。
二是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包含安全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等方面。教育和管理不仅包含要主动开展相关的行为教育,还包括不得被动放任未成年人形成的不良习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监护人要“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三是主动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和选择适用未成年人的信息服务模式。网络内容纷繁复杂,尤其在普适性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中,可能会出现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鉴于此,有必要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以及在未成年人使用的移动应用程序中选择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虽然相关企业可以提供相应技术手段,但是最重要的一环还在于监护人的监督和执行。
四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当使用甚至泄露会带来安全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赋予监护人知情同意权,还有权要求服务提供商更正、删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由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监护人拥有一个全周期的管理权限。
五是管理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时间。目前不少网络平台都上线了“青少年模式”,实施必要的“防沉迷举措”。《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更是明确了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等功能。但对于这些措施,监护人引导和监督作用尤为重要。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监护人要“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六是对网络欺凌行为要求服务提供商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欺凌对未成年人身心伤害巨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授权监护人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未成年人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的关爱。其中家庭的责任是核心,《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确立监护人首要责任的同时,也规定其他主体要为其提供配合手段。
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提升网络素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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